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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单方?什么才是艺人解约的正确打开方式?

宣传片 1248播放 2024-11-02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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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原创】文/汐溟 同为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协议解除系双方对合同解除形成合意,对解除行为任何一方不构成违约;单方解除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破坏,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的毁约,解除方构成违约且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二者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合同当事人对其应有清晰的定性区分。然而,受制于表达及认知的局限性,在特定情形下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之间有一定的模糊空间,这给二者的界定带来障碍。 甲为经纪公司,乙为艺人,双方签订了《经纪合同》。履行中乙欲解除合同。具体的沟通及解除程序如下: 2017年6月30日,乙通过微信向“杜X腾”(甲方职员)发送信息“我家人叫我男朋友下周要陪我一起来公司解约”,杜X腾回复“赔偿3000,解约”,“会给你签一个解约协议,确保之前的合同失效,然后你拿着这份协议离开”。 “杜X腾”人员系甲员工,真实姓名为韩X,系甲股东,在其个人微信详细资料中写明“热烈恭喜我自己入职新公司环X互娱-运营总监全国招募优质主播”,在其动态详情中写明“热烈恭喜我自己入职新公司环X互娱、网红直播公司,担任运营总监职务......招募新人、熟人、老手......” 2017年7月7日,乙再次向“杜X腾”发送消息“X腾哥,今天财务有在公司没”,“杜X腾”回复称“财务不在,老板在,可以和老板聊聊”,但此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未能签订解除协议。 2017年7月25日,乙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称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 乙认为其与甲已经协议解除合同,其后期发送律师函的告知行为并不构成单方解约。而甲认为其与乙并未就《经纪合同》的解除形成合意,乙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协议解除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解除原来的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否则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既然是新的合同来终止旧合同,自然也要有要约及承诺的过程,且要符合要约与承诺的特征。结合该案案情,需要判断两点:第一,甲职员能否代表甲方作出同意解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是否对合同解除形成合意? 关于第一个问题。实务中,尽管也存在代理或代表行为的情形,但行为的性质应与行为人的职务相匹配。甲为经纪公司,乙为其签约的艺人。艺人为甲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乙与甲解约对甲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应属于甲的核心经营行为。对此,唯有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除此之外的任何职员包含运营总监在内均无权代表公司做出同意解约的表示。纵使其作出也应无效。试论:若企业非法定代表人外的中级职员都可以自主决定职员或旗下艺人的去留,则企业运营必然限于混乱。这既破坏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也对第三方无益。因此,基于该行为的特殊性,作为运营总监的韩X无权代表甲作出同意解约的表示。纵使乙的关于韩X已经同意解除的主张成立,也对甲不生效力。 其次,关于双方是否就解除一事形成合意。乙的表意内容为“我家人叫我男朋友下周要陪我一起来公司解约”,乙的解除意思明确;而甲方职员的回复内容为“赔偿3000,解约”,“会给你签一个解约协议,确保之前的合同失效,然后你拿着这份协议离开”。甲职员韩X同意解约附有条件,即应以书面解约协议的形式同时支付赔偿金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尽管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同意的内容并不一致。甲方的解约附有条件,在条件未成就前,双方合同并未解除。另外,从要约和承诺的过程看,乙向甲发出要约,而甲的承诺与乙的要约并不一致,二者显然对此未形成合意。更为重要的是,解除行为属于形成权,不得附有条件,不能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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